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(厅、委): 为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监察,巩固液化石油气瓶(以下简称燃 气气瓶)专项整治成果,持续推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,开 展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试点,根据 2021 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 节能监管工作要点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(一)充装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。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落实隐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,按照 《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》 (市监特设〔2020〕108 号)要求,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“回头 市监特设发〔2021〕26 号
看”。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隐患,建立台账登记编号,在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整改并销号,实现安全隐患整治闭环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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